珠海市香洲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志愿者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珠海市香洲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由珠海市香洲区妇联主办,珠海阳光儿童发展中心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和承办, 由志愿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公益性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组织通过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的专业能力,为香洲区的中小学生、家长和老师等各类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服务,努力提高中小学生的心理素质,推动香洲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志愿者队伍奉行“互助、友爱、奉献、进步”的准则,以“完善自我,服务他人”作为行动宗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组织积极参加香洲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性活动,为中心的建设,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五条: 本组织为香洲区各类中小学校及社区提供专业的心理服务。如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普及宣传工作;为中小学生、家长及老师提供专业心理咨询服务;为社区提供相关的心理服务等。
第六条: 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业研究,提高志愿者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香洲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下设志愿者部,设总部长一名、各学段分部长各一名,组成志愿者队伍的领导机构。
第八条: 志愿者部设日常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志愿者队伍的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 内部事务的计划与安排,各类文件的起草及档案管理;
2、 制订志愿服务守则,如,保密制度、值班制度、利益规避制度等。
3、对外联络和组织协调志愿者服务工作,保障志愿者队伍的正常运作和顺利发展;
4、 对志愿者工作给予业务上的支持和帮助,并定期组织交流督导;
5、建立评估制度,自我评估、受助者评估与督导评估相结合,提高服务质量;
6、倡导志愿精神,实施以激励为主的管理原则。
第九条: 志愿者队伍专设心理督导组、法律顾问,由珠海市心理学会专家组及理事单位人员组成。为志愿服务人员提供专业的指导,防止心理衰竭,促进志愿者健康成长;
第四章 志愿者招募
第十条: 招募对象的要求
1、志愿者由香洲区中小学学校教师、医院、高校、社区等其它专业人员的志愿者共同组成;
2、志愿者应已获得国家心理咨询师从业资格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关资格证、或广东省教育厅颁发的学校心理咨询师从业资格证、或有医学或心理学教育背景的专业人员组成;
3、志愿者应有爱心、奉献精神;
4、志愿者能自觉遵守开展志愿者活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招募的程序
1、个人申请,填写统一的申请表格。
2、面试、笔试。接受香洲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督导老师的专业面试和笔试。
3、集中培训。由香洲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对志愿者开展统一的培训。
4、岗前实习。在香洲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开展专业的心理咨询和培训实习。
5、志愿者确定:经面试和岗前培训合格确定成为香洲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志愿者。
6、上岗服务。成为香洲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的正式志愿者,接受工作安排并履行自身的职能。
第五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香洲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举办的各种培训与业务学习活动;
2、参与香洲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开展的项目研究,获得锻炼成长机会;
3、获得志愿服务的相应补助津贴。
3、获得专业心理督导专家提供的专业指导和心理辅导;
4、对香洲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工作及志愿者的管理,有建议与监督的权利;
5、有申请加入与退出志愿活动的自由;
第十三条: 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志愿人员服务守则的规定;
2、以人为本,发扬志愿服务精神;
3、按照协议,按质按量履行志愿者服务社会职责,包括电话咨询、网上咨询、面询或社区咨询等心理服务;
4、团结互助,为维护香洲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的形象,推进中心的发展,献计出力。
第十四条: 志愿者的激励和表彰
1、香洲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依据已认定的志愿服务时间的长短,给予相应的免费培训课程奖励。
2、每年评选优秀志愿者,可得到中心的表彰,并通报所在单位,作为行政奖励及职称晋升参考指标。
第六章 志愿者的注册与延续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注册与延续
1、每年中心与志愿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规定双方责权利,按照协议对志愿者实行管理;
2、对违反纪律的志愿者,中心视情节轻重,进行口头提醒、暂停服务和实施劝退的制度;
3、志愿者实行登记制,批准加入的志愿者均统一发放经香洲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确认的证件、证章及志愿者服务手册。
4、注册的志愿者每一年重新登记一次。一年后未经重新注册登记的队员,属自动放弃香洲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志愿者的身份资格。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志愿者活动经费主要由香洲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上级拨款的资金只用于志愿者服务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实行专人专管,志愿者活动须以节俭办大事为原则,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明细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政策法规冲突之处,应遵循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因政策、法规变化的原因,导致其中全部或部分内容不能落实的,本中心愿意与志愿者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香洲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
珠海市香洲区未成年人
心理健康辅导站
2012年9月21日